经济评价知识小课堂8-新能源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新能源行业有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50%、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所得税15%等,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测算时必须根据相关政策设置参数,具体如下所示。
01增值税即征即退50%
风电项目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光伏项目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50%设置参数。相关政策如下:
风电:根据财税[2015]74号文件,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光伏:根据财税[2013]66号文件与财税[2016]81号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94)财税字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行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02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风电、光伏项目都执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风电、光电属此目录范围内)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03西部地区所得税率15%
截至203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减按15%征收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设在西部地区的产业,以(西部地区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均在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已明确延续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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